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备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事情划定》
宣布日期:2018-09-17 浏览次数:8969 宣布人:安徽省j9九游会官网集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备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事情划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遵照执行。
《防备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事情划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备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分严格执行统计执规律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凭据《关于深化统计治理体制革新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步伐》等有关划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执规律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阵势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事情总基调,坚持新生长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革,凭据高质量生长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结构,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明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执规律则权威,推动统计革新生长,为经济社会生长做好统计制度包管。
第三条 凭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事情的决策安排和要求、统计执规律则、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卖力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事情,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保存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担负统计督察日常事情。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事情,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卖力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事情。
第五条 统计督察工具是与统计事情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分。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卖力同志和与统计事情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须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卖力同志和与统计事情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分主要卖力同志和与统计事情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分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离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革新生长各项决策安排,增强对统计事情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视察,推动统计革新生长,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执规律则,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执法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包管统计事情条件,支持统计运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备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范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分,可以参照上述划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分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革新生长各项决策安排,完成国家统计视察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视察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视察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执规律则,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法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事情,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视察,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视察项目及其统计视察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品德,执行统计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事情安排,组织实施统计革新,增强统计下层基础建设,加入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视察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备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事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划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分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纪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分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划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接纳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事情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分遵守执行统计执规律则、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分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体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应被督察地区、部分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事情有关的文件、集会纪录等质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分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盘问;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执规律则等情况的问卷视察,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分进行实地视察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法。
第九条 统计督察事情一般凭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国家统计局凭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凭据其职责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督察目的、工具、内容、方法、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分督察前应领先收集了解督察工具有关统计事情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分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抵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分通报督察内容,严格凭据督察实施计划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划准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工具相同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应发明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来由置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实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来由置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事情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凭据有关划定治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实时向被督察地区、部分反响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事情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应被督察地区、部分,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分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响。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法向社会果真。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分收到统计督察组反响意见后,应当对保存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响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法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明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凭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步伐》有关划定治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分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事情。被督察地区、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事情。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应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分及其事情人员违反划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滋扰统计督察事情的,应当视为容隐、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划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视察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应问题。
统计督察事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事情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事情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事情中逾越权限造成不良结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事情便当,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凭据本划定制定具体实施步伐。
第十九条 本划定由国家统计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