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划定(试行)
宣布日期:2008-08-04 浏览次数:9075 宣布人:安徽省j9九游会官网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避免糜烂行为的爆发,维护出资人利益,包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执规律则和党内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执规律则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划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划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买、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治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执法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运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运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运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治理和效劳工具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划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人为或者其他酬金;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当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牟利运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治理权,对自己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避免可能泛起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划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运动提供种种便当条件;
(四)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爆发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划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当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署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运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治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治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正当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治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凭据划定应当果真、公示的事项而未果真、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派中,不依据企颐魅章程和有关划定,暗箱操作、有失公正;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宁静、社会包管等执规律则,忽视职工宁静卫生掩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爆发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等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划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运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担负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治理等生活用度;
(四)凌驾划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划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划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包管本划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划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划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法向职工群众果真。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爆发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增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治理,并结合本划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允许典质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卖力本划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派、薪酬治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分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增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治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划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来由置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划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划定的,应当凭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划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划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步伐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划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划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负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允许典质、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担负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执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划定受到免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当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划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当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划定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分僧人未实行政资离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分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划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凭据本划定制定实施步伐,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宣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依据本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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